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一)課徵範圍:
土地增值稅是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徵收,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
(二)納稅義務人: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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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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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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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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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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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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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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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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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移轉時,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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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設定典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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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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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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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四)申報移轉現值:
納稅義務人及權利人申報移轉或申報設定典權時,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但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超過公告現值者,以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計算基礎。申報移轉之現值低於公告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五)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免徵
a.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c.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d.被徵收之土地。
e.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f.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2)不課徵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但移轉時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b.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六)避免權益受損及疏忽受罰:
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以下罰金。
2.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法院強制執行。
3.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4.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贈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4)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